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展陈内容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方式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活动。
支持学校开展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