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