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