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评估和结果应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