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加强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