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证体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培养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倡导学生校外每天开展一小时体育锻炼。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学前儿童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