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㵲阳河水系、水域的基础调查,建立和完善㵲阳河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档案,加强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