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调整㵲阳河水系或者擅自填堵、缩窄、硬化㵲阳河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