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