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㵲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㵲阳河流域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