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㵲阳河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强流域水源涵养能力,组织保护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森林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整治污染水体,提高该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