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漂浮物、有害藻类等进行打捞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㵲阳河流域水电站业主应当负责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水域河面漂浮物的打捞,严禁向下游冲泄漂浮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