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在㵲阳河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挂桨机船、流动加油船在㵲阳河流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