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在㵲阳河通航的船舶应当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污作业时如实记录操作情况,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