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化养殖的禁养区并予以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禁养区范围内不得批准畜禽养殖项目。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㵲阳河流域内依法批准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河流等水体中网箱养殖;符合条件开展大水面养殖的,应当实行生态养殖。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