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㵲阳河流域内的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生产化学污染。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