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㵲阳河流域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