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在㵲阳河流域发展下列产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三)不符合㵲阳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区域保护专项规划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