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内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禁止采用被国家和地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