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流域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㵲阳河流域沿岸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和污水处理设施。

居民、村民在流域内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新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限期改造原有住宅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