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流域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㵲阳河流域沿岸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和污水处理设施。居民、村民在流域内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新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限期改造原有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