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㵲阳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该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动物尸体等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七)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

(八)擅自设置洗车点;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