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㵲阳河地表水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