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㵲阳河流域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考核不达标的下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