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㵲阳河流域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考核不达标的下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