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㵲阳河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