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应当配备安保设施和警示标识,明确禁行和限行的交通工具类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