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体现㵲阳河沿线人民治水、用水、亲水的水文化历史遗产进行挖掘、整理、抢救、保护,加强㵲阳河水文化宣传与资源合理开发,发掘、传承并展示㵲阳河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