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加强㵲阳河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㵲阳河流域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电击、投毒、爆炸等方式进行捕鱼;(二)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三)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扎巢捕杀鱼类亲体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五)其他危害㵲阳河流域水生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