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加强㵲阳河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

㵲阳河流域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电击、投毒、爆炸等方式进行捕鱼;

(二)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

(三)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扎巢捕杀鱼类亲体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

(五)其他危害㵲阳河流域水生资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