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㵲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