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㵲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