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㵲阳河流域已建水电站,不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或者不能满足下游生态基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拆除。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㵲阳河干流、支流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