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㵲阳河流域已建水电站,不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或者不能满足下游生态基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拆除。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㵲阳河干流、支流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