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