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㵲阳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经批准在㵲阳河流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