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污染㵲阳河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