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污染㵲阳河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