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㵲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对在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