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应当加强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