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