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后,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