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消费者在旅游团队购物场所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后,应当在三日内办结。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