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旅游道路运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安装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设备,完整记载并保存车辆运行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二)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兜售商品。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