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旅游团队购物经营者不得组织开展包厢式购物活动。除以专程购物为旅游目的的旅游团队外,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购物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专门购物环节或者自由活动时间,纳入旅游行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旅游团队在旅游期间的专门购物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小时;(二)在餐饮与购物一体化的场所安排用餐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三)设置在景区内的购物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购物活动管理。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