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本市执业的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自然地理、人文历史和旅游管理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等内容的培训。非本市导游统一纳入张家界市数字旅游监管系统。景区讲解员由景区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景区所属经营主体联合培训。讲解员仅限于本景区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咨询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推进外语人才培养和储备制度,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充实外语人才库。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