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隆里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龙标书院、古塔、寺庙、祠堂、古水井、状元桥、平水石桥、古墓、古碑、石牌坊等文物古迹;

(二)陶家大院、科甲第、书香第、济阳第、三槐第等传统民居;

(三)隆里千户所衙署、状元祠等历史建筑;

(四)城墙、城门、城河、城壕、网格水系、三街六巷、“丁”字形街道、花街路面等古城格局;

(五)所丁街、泉远井等红色文化资源;

(六)五马山、归凤山、文笔山、禹门峰、凌云山、长庚山、洪钟山、真武山、龙溪河等自然景观;

(七)花脸龙、玩龙灯、唱汉戏、迎故事等民俗文化;

(八)酱粑、印合粑、炒米等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