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隆里古城内的历史建筑,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风貌、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活化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民俗民间文艺表演等,传承民族民间文化。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