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隆里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合理利用。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在隆里古城依法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