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隆里乡人民政府、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规范、干净整洁、文明有序、便民利民的要求,做好隆里古城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完善垃圾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建设,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古城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