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隆里乡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敷设管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