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隆里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损毁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占用、破坏青石板和鹅卵石花街路面;

(三)在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污、刻划;

(四)在春节和特定重大活动之外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集中居住区域放养牲畜;

(六)在古街古巷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古城风貌的物品;

(七)其他损害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