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隆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擅自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三)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四)侵占、围堵道路、河塘、园林绿地;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污水等污染环境的作坊;

(七)其他损害隆里古城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