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其色调、高度、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