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隆里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和延续“丁”字型通廊和“三街六巷九院子”的历史格局、空间尺度、特色铺装和历史要素的完整性,保持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与传统格局和风貌相协调;

(三)传统徽式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青瓦面、坡屋顶、马头墙、八字门、木格窗”样式,色彩以徽派的灰、白为主;传统木结构房屋可以按照“里砖外木”的要求维护修缮,建筑色彩以传统的棕褐色为主;

(四)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