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樟树港辣椒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