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湘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监管、溯源管理。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与本条例同步实施。湘阴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日常监督管理。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销售樟树港辣椒使用包装的,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通过网络销售的,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不得转让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禁止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