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